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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吴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兰**,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陕西省大荔县**镇**巷**号,农民。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六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吴**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兰**伙同被告人吴**在临渭区用管钳剪断***烟酒店店门锁盗窃店内300余元现金、100余条香烟、8瓶五粮液白酒、6瓶茅台酒、2瓶国窖1573、6瓶白兰地xo、12瓶红牛饮料、20袋槟榔,平板电脑1台,监控主机1台。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50177元。后被告人兰**将盗得的部分烟酒变卖所得赃款17000元由两人分赃后已挥霍。

2.2020年1月20日凌晨, 被告人兰**驾车至临渭区西二路与三马路十字****酒店,锁用管钳剪断该店门锁,盗窃该店内现金1000余元、一个玉石手镯、50余条香烟、10箱6年西凤酒、10瓶葡萄酒。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9611元。后被告人兰**将盗得的部分烟酒变卖所得赃款11320元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兰**犯罪数额达69788元,被告人吴**犯罪数额达50177元,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兰**、吴**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毛莉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兰**、吴**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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