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01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县,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在四川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兰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县,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花园**号**室(户籍在四川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县,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在四川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面店服务员,出生地四川省**县,租住四川省**县**路**村**组(户籍在四川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0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6********,汉族,小学文化,工地建筑工人,出生地四川省**县,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0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黄某某、屈某某、杨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花园**期**栋**单元**室、**花园**号**单元**室等地,利用德扑圈APP开设 “**俱乐部”和“**俱乐部”,招募被告人黄某某、屈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安排黄某某、屈某某等人招揽赌客、为赌客充值赌资和提现,安排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为赌客充值赌资和提现,组织赌客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
被告人兰某某、黄某某、屈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厉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黄某某、屈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黄某某、屈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伙同黄某某、屈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屈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黄某某、屈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黄某某、屈某某、杨某某、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毅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被告人屈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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