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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文某某等6人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机关卫生院宿舍。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塘组。2019年3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住湘阴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文某某、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晚上,丁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女友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本县文星镇惠风网吧上网时,丁某某发现被告人兰某某发信息给其女友,心生不满,与兰某某在手机短信上开始互骂,并约定在惠风网吧楼下进行殴斗。丁某某电话邀集被告人文某某等人前来帮忙,兰某某邀集湛某某等六人到达惠风网吧楼下。双方会面后,兰某某与丁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踹兰某某一脚。此时,文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等人也来到惠风网吧楼下,湛某某见此,联系朱某某到现场调解。兰某某被踹后,电话联系被告人易某某帮忙,易某某邀集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赶到现场。文某某见对方人数多,怕己方吃亏,又邀集夏某某、黎某某等人前来。兰某某见易某某等人到达后,执意回踢刘某某一脚,误踢到朱某某头部,双方人员持铝合金管、拖把、木棍等物品发生互殴。兰某某、文某某、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均积极动手斗殴,其中易某某持铝合金管、邵某某持木棍与陈某某发生打斗;朱某某、陈某某持拖把、扫把积极参加打斗。

2018年10月,兰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8月20日,文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9月23日,易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8月24日,刘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0月21日,朱某某由办案民警从其服刑监狱带回;2020年10月19日,陈某某由办案民警从其服刑监狱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湛某某、戴某某浩等人的证言;3.六被告人与同案人的供述;4.辨认、勘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文某某、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六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组织、策划并邀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文某某、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被邀集后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兰某某、易某某、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兰某某、文某某、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于2020年7月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玥希

检察官助理:焦宇翔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文某某、易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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