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电线电缆厂线缆车间职工,现在金昌市**公司打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住金昌市金川区**里**栋**单元**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来金废品收购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租住金昌市金川区**路**号**栋**单元**层**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在**公司电线电缆厂线缆车间上班期间,趁人不注意,多次将车间内的部分裸铜线秘密转移至自己的工具柜和更衣柜中,在下班后装在随身携带的编制袋中带出厂区藏匿在其位于金川区**区**栋**号的地下室中,陆续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
(一)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将陆续盗窃并藏匿在地下室的裸铜线以38元/公斤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员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收购的裸铜线来路不正的情况下,经称量并确定交易价格后仍予以收购,被告人兰某某获得赃款2000元。经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期间裸铜线价格为49元/公斤,经换算二人交易裸铜线共计52.6公斤,价值2578.9元。
(二)2019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人兰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称又有裸铜线出售,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来路不正的情况下通过称量,仍以37元/公斤的价格从兰某某处低价收购裸铜线,被告人兰某某获得赃款2200元。经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期间裸铜线价格为49元/公斤,经换算二人交易裸铜线共计59.4公斤,价值2913.5元。
(三)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兰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以37元/公斤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裸铜线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所得赃款2700元。经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期间裸铜线价格为49元/公斤,经换算二人交易裸铜线共计72.9公斤,盗窃价值3575.7元。被告人李某某将收购的裸铜线全部出售给其他废品收购人员挣取差价。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兰某某以相同方法盗窃的7捆裸铜线(称重3.66公斤,价值174.9元)携带出门岗时,被门卫查获。后兰某某带领门卫在其住宅地下室查获盗窃的裸铜线55捆(称重28.24公斤,价值1383.8元)。门卫遂将被告人兰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后在指认盗窃地点时在其工具箱内查获未转移的裸铜线8捆(称重3.68公斤,价值180.3元)。
综上,被告人兰某某盗窃价值共计10807.1元,其中未遂价值355.2元,被告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9068.1元。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主动赔偿金川集团电线电缆厂损失100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检斤笔录、刑事案件照片、处理物品清单、发还清单;2.手机支付提取照片及笔录;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5.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的供述;6.裸铜线测算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被告人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8.退赔证明、退款凭条、到案经过;9.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系违法所得,仍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兰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院花
检察官助理:杨文琴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电话1315017****、李某某(电话1351946****)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退赃凭证四份、情况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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