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246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策划经理,户籍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幢**单元**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楼**室。2020年3月30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现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3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幢**室,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楼**室。2020年3月30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现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合谋,于2020年3月15日,搭乘春秋航空9C****航班,将在泰国购买的毒品大麻藏匿于行李中从上海浦东机场入境,后又藏匿至本区**路**弄**号楼**室其二人暂住处用于吸食。
2020年3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在上址被民警查获,同时查获上述走私入境的毒品大麻一包(净重0.46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因吸毒行为接受盘问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的暂住处查扣疑似毒品的绿色树叶一包。
2.称重笔录、上海市宝山区计量质量检测所出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淡绿色植株一包净重0.46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3.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本案扣押的大麻0.46克已被收缴。
4.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的出入境记录、登机牌证实,其二人的出境及入境记录。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祁连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的户籍资料、劣迹材料证实,其二人因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
7.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结伙走私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宣告缓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俞悦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1878115****)、金某某(1820170****)现均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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