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17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6********,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兰某某在其位于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印染”有限公司**幢**室的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曹某某、鞠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龙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旺角附近的曹娥江路基下小路边上的空地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浙D*****白色本田SUV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曹某某、鞠某某、陈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驶证,车辆档案,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曹某某、陈某某、舒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龙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洪
检察官助理:潘佳燕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25857****;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85759****;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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