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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川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小院镇同心往小院镇东大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小院镇便民服务中心外的时候撞倒张某某,造成张某某颅脑损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天,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16日,民警对兰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34.6mg/100ml。2020年3月19日,经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3月20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兰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47.7mg/100ml。2020年4月17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保险单、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何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兰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磊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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