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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6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河池市**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2时57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号牌为浙G****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横店镇沿东仙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东仙线14km+350m与市横店镇万盛北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直行的由被害人李某甲(**周岁)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两车受损及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兰某某驾驶浙G****重型自卸货车系严重超载,其行驶至事故路段右转弯时,未让同向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肇事后,被告人兰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兰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警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事故认定书、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

检察官助理:吕珍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7********)。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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