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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交通肇事案)_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刑事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害人燕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212省道52Km+30m处时,其车右前部与停放于路南应急停车带内的甘L*****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角相撞肇事,致燕某某当场死亡。经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检察官助理:史飞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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