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6********,汉族,大专文化,货车驾驶员,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泸县太伏镇神仙桥码头出发,沿合牛路往云龙镇方向行驶,16时30分许,行驶至合牛路61KM+500M处,该车三轴左侧副轮胎破损脱落后将路边的被害人邓某某撞倒,造成邓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在此事故中,兰某某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身为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往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逵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72198****;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委托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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