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户籍地同前),2013年7月23日因非法采矿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时42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蒙AX****号尼桑牌小轿车沿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太平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联邦置业门前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将同向步行的金某甲撞倒,致金某甲受伤。造成一人受伤、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兰某某驾车将伤者金某甲送往土右旗医院救治,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警,并指使张某某顶替驾驶人,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兰某某投案自首。金某甲经医院抢救治疗于2019年5月25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兰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协议,取的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了结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刑事判决书;
2.证人张某某、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光碟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且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柏林
检察官助理:张鑫鑫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土默特右旗**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检察证据2份,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碟3张。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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