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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1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号**号楼**单元**户,务工。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和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路由南向北驶至事故地点处,适遇张某某驾驶自行车沿**村口由东向西横过道路,两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兰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十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兰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芬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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