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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3月2日17时20分许,驾驶鲁******号重型栏板货车沿青岛市即墨区兰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林三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顺行在右姜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姜某某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被告人兰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3月2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正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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