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屯**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19时05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小井镇后陈寨村南三干渠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井镇后陈寨村路口西3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查明肇事司机兰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兰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之后在现场等候。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兰某某在接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东明县公安局所作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李某某、尹某某证言;6.被告人兰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东明县**镇**屯**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