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95********,畲族,普通高中肄业,住浙江省常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武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武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兰某某明知浙GF5****号小型轿车前照灯发光强度不合格而驾驶该车沿武义县永武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晚18时51分许,行驶至武义县永武线11km150m与泉溪世纪路交叉路口附近,与沿世纪路由南往北方向行走至交叉路口再往交叉口东侧路面行走,后由南往北方向横过永武线的行人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阙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兰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兰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兰某某与阙某某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兰某某已赔偿阙某某家属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详情,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函复印件,机动车辆交强险赔款计算书、机动车辆商业险赔款计算书、收据复印件,补充侦查报告书等;
2.证人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路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机动车前照灯发光强度不合格而驾驶该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丽
附:
1.被告人兰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各一份,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函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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