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机,现住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8时11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沿青岛市城阳区河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锦宏东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河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矫某甲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矫某乙)相刮后,将矫某甲、矫某乙碾轧,致车损、矫某乙伤、矫某甲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兰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矫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病历复印件、死亡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矫某乙、牛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
检察官助理陈兆玲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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