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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二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92********,畲族,大专文化程度,厦门市**设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海沧区**里**号**室,现住厦门市海沧区**里**号**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系厦门市湖里区兴湖路27号2楼厦门市**设计有限公司**。2017年底,被告人兰某某指使公司设计员叶某某(另作处理)利用电脑软件伪造了一枚“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的电子印章,储存在个人工作电脑中。

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兰某某因资金紧张,向他人借款,并谎称其在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尚有工程质保金,作为还款保证。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兰某某授意公司人员手写一张金额为197640元、落款为“思明分局”的收款收据,用手机拍照形成电子图片,并指使叶某某将上述伪造的电子印章合成在该收款收据的图片上,提供给借款人借得资金人民币1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等。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厦门市公安局莲前派出所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兰某某的工作地点本市湖里区兴湖路27号2楼厦门市**设计有限公司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二台、收款收据等物品。到案后,被告人兰某某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电脑二台等物证;

2.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温某某、骆某某、吴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6.带有“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字样公章的图像文件等电子数据;

7.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雅莹    

                                            检察官助理:郑心敏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924****,保证人吴某乙,联系电话18258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制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附: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_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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