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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畲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街**宿舍小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1月30日、2013年7月5日、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14日、2018年5月28日先后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月6日因赌博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罚款500元;2020年5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8月25日减刑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危险驾驶罪罪

2020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无证驾驶赣******号小型轿车至赣州市章贡区**道**座KTV唱歌,期间饮酒。5月28日1时许,兰某某驾驶赣******号车搭载张某某等人从章江南大道前往**道**酒吧,其后在该酒吧再次饮酒。当日2时30分许,兰某某驾车离开**酒吧停车场时与人发生口角,随即驾车离开。兰某某驾车在**道搭载黄某某后,行驶至娱乐城时因得知邱某某在**酒吧门口被人殴打,遂驾车返回**酒吧,并向路过的民警报警。邱某某等人被民警带往派出所后,兰某某再次驾车搭载黄某某前往水南派出所,后被接举报赶至派出所的交警口头传唤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封装送检。2020年5月29日,经江西省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兰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mg/100ml。

2020年5月29日,公安人员书面传唤被告人兰某某至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讯问,被告人兰某某应传到案。

二、贩卖毒品罪

1、2020年3月或4月份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侯某某(另案起诉)联系被告人兰某某购买“开心水”(含有甲基苯丙胺,下同)和“K粉”(氯胺酮,下同),后兰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路**号**道馆门口交给候某某一包“开心水”和两包“K粉”,候某某当场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1600元毒资。

2、2020年4月或5月份的一天傍晚,吸毒人员侯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兰某某购买“开心水”和“K粉”,后兰某某在女儿红酒道馆门口交给候某某一包“开心水”和两包“K粉”,候某某当场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1600元毒资。

3、2020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微信联系被告人兰某某购买“K粉”和“开心水”,并微信转账2000元给兰某某,后兰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镇娱乐城A8酒吧交给李某某一包“K粉”。因毒品数量不够,兰某某通过微信退还了1000元给李某某。

4、2020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兰某某购买“K粉”和“开心水”,并微信转账2600元给兰某某,后兰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镇**道**酒吧交给李某某四包“K粉”和一包“开心水”。

2020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赣州火车站站台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转账记录截图等;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兰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非法销售四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一人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兰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兰

检察官助理:肖妍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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