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镇**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市场。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11月28日被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交警大队罚款一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蒙******小型轿车沿寒亭区渤海路路西由西向东倒车时,撞到停放在路东侧的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已赔偿被害人于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涛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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