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年0*月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回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现住址:新疆乌苏市*村大泉湾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新G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乌苏市*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至乌苏市*村*与*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下道路东侧路基。2020年10月09日,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28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兰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1年03月0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住:新疆乌苏市*村*组**号,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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