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现住铜鼓县排**镇**村**村组。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21日被铜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罚款15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铜鼓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中午,兰某某在林某某家吃午饭时喝了啤酒和白酒,饭后,兰某某无证驾驶赣******两轮摩托车在铜鼓县排**镇**村**村组路段与陈某某驾驶的赣******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兰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后,交警部门依法对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随即又依法对其抽取血样送检,9月8日,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检验结果为: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03mg/100ml。该鉴定意见书已依法送达兰某某。兰某某对该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另经查实,兰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案发时未年检,也未购买保险。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
2.兰某某基本情况、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归案情况;
3.兰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
4.涉事摩托车照片、强制措施凭证、返还凭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证人陈某某、林某某、兰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8.酒精检验结果、血样提取材料、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辉荣
检察官助理:王芬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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