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00时18分许,被告人兰某某喝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凤庆县**镇道路上沿**镇电压站方向往**镇政府方向行驶,行至凤庆县**公路K3+700M处时接受执勤民警检查,因其口中有酒气呼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后将兰某某带到凤庆县**镇卫生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兰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含量为242.9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兰某某被现场查获后,于2020年3月20日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询问。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事实,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告人兰某某被查获时与其所驾驶车辆的人车合一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喝酒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后讯问前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兰某某在接受检查现场被当场查获,后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3个月至4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福康
检察官助理:无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详见起诉书首部。联系电话:1575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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