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无号牌龙牌装载机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原县**镇**村*社许某某家门前,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行驶郭某某驾驶的蒙K*****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兰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2020年10月20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兰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162.67mg乙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7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五原大队认定:被告人兰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让行,认定其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对前方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认定其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五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归案说明等;2、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证人田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体痕迹勘验照片;6、鉴定意见: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珍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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