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桂L7****的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悦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84857****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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