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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71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00时54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2****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禅城高新区医院抽血检验,兰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73.9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7月21

附: 

1.被告人兰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4505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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