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畲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J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古田县城西街道古田饭店门口路段,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查获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文英
代理检察员:陈剑虹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小区**室,联系电话1876020****。
2.案卷一册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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