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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松潘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小区宿舍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灰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青羊区西三环路三段内侧辅道武青桥往苏坡立交桥方向行驶。当日00时09分,当兰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西三环路三段内侧辅道距玉宇路约5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民警对兰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134mg/100ml和157.7mg/100ml,兰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19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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