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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组,住都江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其号牌为川A*****的“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都江堰市胥家镇场镇方向沿老人桥街往沙西线方向行驶。当日13时50分许,兰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胥家镇老人桥附近路段时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挡获,随后兰某某被带往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兰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0.5mg/100mL。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官:刘建波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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