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4********,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来宾市兴宾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桂G****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国道5304省道315公里处,被正在执勤的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兰某某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处警民警将兰某某带至来宾市兴宾区桥巩镇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次日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兰某某被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浓度定性定量鉴定:送检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利昌
检察官助理:黄爱舒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378876****;
2.案卷材料壹册、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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