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7********,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0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桂A****L号小型轿车沿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00时20分行驶至江南东路金利源健康板材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莫某某驾驶的桂M****8号小型轿车在会车时发生碰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在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61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案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三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容华茂

检察官助理:韦昱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387786****。保证人: 韦某某,糸兰某某表亲,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号,电话:1359708****。

2. 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