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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兰某,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02199202******,畲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大道**花园**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系赣BC***0小型轿车驾驶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兰某醉酒后驾驶赣BC***0小型轿车沿赣州市赣县区*镇*大道由南往北行驶,23时12分许,当车行驶至赣州市赣县区*镇*大道*大酒店门口路段时,与其前方同向由王某驾驶的赣州AC8***二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

被告人兰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李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兰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7、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光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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