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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号。2003年10月24日因挪用资金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北环路与光明街路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兰立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6mg/100ml。被告人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立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玲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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