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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031号

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危险驾驶案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0时41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大道往***路方向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阻力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519825****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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