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现住武平县城**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07时46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饮酒后驾驶闽FRP***号小型轿车在武平县平川街道礤角路48—1号门口路段倒车过程中,与王某某驾驶的闽FX****号小型轿车相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人兰某某驾驶闽FRP***号小型轿车离开现场,行至富康路时,碰撞林某某停在富康路106号门口巷子的二轮电动车,后继续驾驶行至武平县城区政府西路110—5号门口路段时,碰撞路中央的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路中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警后现场将被告人兰某某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维修费发票复印件、证明和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5.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笔录、血样提取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事故后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三起交通事故且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与王某某、林某某事故中有逃逸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0年6月22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住福建省武平县城**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兰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85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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