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渝AW****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大足区“紫禁城KTV”出发,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滨河路82号处,与邓某某停放在公路边的渝FM****(临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邓某某发现兰某某系酒后驾车,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兰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其传唤至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值108mg/100ml,随后带其至重庆市大足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4.4mg/100/ml。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明知他人报警在原地等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英
2020年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2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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