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门**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津M****6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庄园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柴楼新庄园北门津工超市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芳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
镇仕名公寓11号楼1门102号,联系方式:1368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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