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91********,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自治县**乡寨**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的小型轿车,从其租住的位于惠阳区**街道办**路**五金厂对面的出租楼驶出,碰撞腾某某停放在旁的车牌号为粤L*****的小型轿车,并与腾某某发生纠纷。公安民警接腾某某报案后,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并带至惠阳区三和医院抽血。经检验,被告人兰某某血液样本的乙醇成份含量为261.8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破案后,被告人兰某某赔偿腾某某1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