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7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宣化区**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7时左右,被告人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9****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国路五一大街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兰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饮酒后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