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湖北**肥业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在宜都市陆城街办“渔悦天下”餐馆吃饭并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餐馆出发,沿长江大道往宜都市锦绣江南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长江大道与体育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民警将兰某某带至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月31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醉酒后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敏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宜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7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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