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7********,畲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城南街道官村官庄181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2019年5月2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福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阳头桥头晓德火锅店沿解放东路往城南街道官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解放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兰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车牌号为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兰某某证言;
4.被告人兰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福建正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被告人兰某某抽血过程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街道**庄**号,联系电话1803396****、134762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80页,检察卷壹册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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