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兰三金,男性,1948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480706081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住合山市河里镇长模村长模屯120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三金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兰三金在合山市河里镇长模村长模雷公山对面弄歪(地名)自家地里烧杂草炼地时,火势太大控制不住烧到旁边的甘蔗地,火势顺着甘蔗地蔓延到山上,导致山上大片的尾叶桉树被烧。经聘请武宣县森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公司对火灾现场调查鉴定,结果是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是23.32公顷(349.8亩),其中林地面积20.11公顷(301.65亩),采伐迹地面积0.49公顷(7.3亩),宜林荒山荒地面积2.05公顷(30.75亩),其他无立木林地面积0.26公顷(3.9亩);非林地面积0.41公顷(6.15亩)。被告人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兰日乾、蒙嗣斌、邱耀军、潘日华、梁艳金、郭佳欣、林文惠、杨春涵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蒙宏山的陈述;4.被告人兰三金的供述和辩解;5.火灾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7.扣押笔录及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三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三金烧火炼地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三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三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伟光
检察官助理:莫彦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8125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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