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兰某某先,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厦**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大厦**室其经营的旅社内,将卖淫女代某某、李某某分别介绍给嫖客黄某某、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旅社内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兰某某可从中抽取提成共100元。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嫖娼卖淫牵线搭桥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林
肖华华
2020年6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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