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3********,汉族,专科学历,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同上)。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在其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十区10栋4单元楼下的储藏室内和邓某某吸食毒品。
2、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在其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十区10栋4单元楼下的储藏室容留邓某某、“巴多”吸毒。
3、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其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十区10栋4单元楼下的储藏室内和邓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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