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住**镇**村**屯**号。曾因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2月2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7日18时许,兰某某驾驶桂M****2柳微车回到德镇**村**屯村口时没打转向灯左拐进村,廖某某驾驶桂C****9面包车跟随在兰某某的车后面差点相撞,后双方发生口角争吵。同村的覃某甲见到后立即上前殴打廖某某,兰某某也上前跟随覃某甲一起对廖某某拳打脚踢,后兰某某、兰某甲、兰某乙等人也到现场对廖某某进行殴打。冯某上去劝解时被扇一耳光,兰某某等人扬言要支付2000元来摆平该事。廖某某支付300元给兰某甲后,兰某某等人仍不同意和解并继续对廖某某进行殴打。在村民覃某乙的劝阻下,兰某某等人才停止对廖某某进行殴打。廖某某乘机跑离现场,但覃某甲看到后又伙同兰某甲驾车追上廖某某。在覃某甲的威胁下,廖某某因害怕同意支付2000元来摆平该事,后被覃某甲、兰某甲两人驾车押廖某某前往德胜镇取钱。车子行驶到德胜镇收费站时,廖某某趁覃某甲、兰某甲两人与德胜镇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时趁机开门下车逃脱。廖某某逃脱后,韦某某驾车伙同兰某甲和兰某某三人回**屯村口押解冯某到德胜镇深通银行取钱。当日冯某从深通银行取了1000元交给兰某甲等人后才得以解脱。当曰晚上,覃某甲、兰某甲、兰某某、韦某某、兰某某等人将所得的赃款拿到德胜镇上的“V8KTV’’消费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酒后伙同兰某甲、兰某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汉武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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