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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31969********,畲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厝**号,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19年9月18日因赌博行为被连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9年9月18日至10月3日)。2019年9月29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至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兰某某在连江县**镇地区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结果设定赔率,收受兰某甲、雷某某、兰某乙等人等十余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收到的“六合彩”投注和自己个人投注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方式上报上家连某某、庄某某(尚未到案),然后从中获取返利。经福建省福州市诚振义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兰某某在此期间通过其微信账户上报给上家连某某、庄某某投注款总金额为180470元人民币(含其个人投注约1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兰某某先后从上家连某某、庄某某处获取“六合彩”投注返利约9000元人民币,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六合彩”投注等。其家属已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退出其非法所得9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到案经过;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部分微信转账交易明细、办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兰某甲、雷某某、兰某乙证言;

4.被告人兰某某供述;

5.福州市诚振义联合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微信交易记录数据光盘一份;

7.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收取他人投注“六合彩”赌资17万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负责组织、招引他人参赌并接受投注,后将赌注交由上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兰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代为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必耀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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