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强制猥亵、侮辱、抢劫、盗窃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齐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2015年9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8年6月24日23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翻墙进入齐河县**镇**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王某某被兰某某进屋声音惊醒后起床查看情况,兰某某持一把玩具枪言语威胁王某某,让王某某交出财物。后王某某趁兰某某寻找财物之际,从卧室爬窗离开,兰某某因担心王某某去叫人遂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同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强制猥亵罪

2018年6月25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翻墙至其北侧邻居郑某甲家,意图对郑某甲妻子进行猥亵。兰某某进入郑某甲家东院后,先将屋内床头位置一部手机盗走,离开房间藏在院内。后郑某甲女儿郑某乙起床上厕所时,兰某某在厕所内强行抱住郑某乙意图对其进行猥亵,郑某乙大声呼救,兰某某用手将其嘴部捂住,后因郑某乙激烈反抗,兰某某逃离现场。后兰某某将窃取的手机送回。经鉴定,郑某乙被盗手机价值1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郑某甲等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山东精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作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7.齐河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三、盗窃罪

1.2018年5月23日23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至齐河县**镇商业街“**服饰广场”店门口,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丙未上锁的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87元。

2.2019年11月11日21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在***镇**村南北向公路旁,将被害人魏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鲁******号白色单排货车盗走。后因车辆损坏,兰某某将该车一直置于**镇**村存放,并将车钥匙带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0361元。后该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及钥匙照片等物证;2.扣押、返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魏某甲、史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魏某乙、张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山东精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所作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被盗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胁迫方法,欲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兰某某具有未遂情节、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以抢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强制猥亵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