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兰某某去越南旅游时认识范某某(女,越南人),2019年2月19日范某应兰某某的邀请来到中国。2019年2月19日至2月22日期间,在文安县南环路****小区2号楼3单元1601室,被告人兰某某使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5.法医物证鉴定书;6.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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