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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抢夺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另一男子(在逃),在太升南路**街建设银行门口,趁被害人孟某某接电话时,将其脖子上的重60克金项链抢走(无法对孟某某所被抢金项链进行物品价格鉴定),后二人逃逸。

另查明:2019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另一男子(在逃),在本市青羊区**路**号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从背后抢走其脖子上重37.58克的金项链一条(鉴定价值12880元),后二人逃逸。

民警根据现场及逃跑路线监控,锁定被告人兰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内江市资中县**小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册,提讯证壹张,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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