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年8月18日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合肥市**区**小区**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阜南某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南某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人兰某某系阜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砀山某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砀山某某公司)和蒙城某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城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19日,阜南某某公司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收取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意向保证金500万元。2018年8月10日,阜南某某公司与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收取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施工意向保证金30万元。自2018年8月2日起,兰某某陆续将上述530万元保证金从阜南某某公司对公账户中转出,用于砀山某某公司和蒙城某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解决诉讼纠纷等,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浩宇
检察官助理:杨 雪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合肥市**区**小区**栋**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审计报告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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