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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4********,畲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黄某甲有不正当关系,在古田县**镇**村**路**号厝门前马路上与黄某甲发生争执后持剪刀捅刺黄某甲左腹部和左额头致其“左侧第7、8肋骨腋侧骨折、左侧少量胸腔积气”。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之后被告人兰某某在现场被古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兰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作案工具裁缝剪等书证、物证。

2.证人谢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苏某某、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因琐事持械捅刺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代理检察员:魏 华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在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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